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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 要:对调整后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内容的严谨性、论据合法性,执行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使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监察决定书;证据提出;执行程序;执行权限   成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来,经过不断摸索,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已步入循序渐进的轨道。最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使执法工作在程序和实体上更加严谨,但在执法实践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以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   1关于执法文书内容记载完备性   (1)《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内容大多为具体的行政措施,其作出的依据依法应当列明。   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上在查明的违法事实后面增添“依据(法条)……”另,鉴于现场处理决定书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该文书实施罚款。   (2)《行政处罚法》将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列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违法事实后面加添“以上事实(证据)……予以证实。”   (3)《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应依法设置。取证人员有自证其身份、权限的义务;证人有作证义,也有对取证人员及出证的法律后果获知真情的权利。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文书首页增添告知内容:“我们是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律规定向你了解(事故或其他违法)情况。依法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是当事人对检查事实的确认,具有证据属性,也含有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在检查情况一栏中,不能简单认定事实而忽略支持的证据,如不能简单的说“×××工作面煤尘堆积”而应当具体说明:“×××工作面何处煤尘堆积厚度××mm,面积××cm2。”   (5)《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经过、性质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应严格区别证人和当事人,证人不受案件处理结果的约束,不存在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与否,不能说“某某证人也承认了上述事实”,只能说“案件事实,有某某证言予以证实”或“某某证言也证实了案件事实”。   2关于证据的提取的合法性   (1)注意证词提取方式。应采用询问式取证方法,保证证人独立、自主地陈述情况,如:“请你谈谈……情况。”;“你能想起……情况吗?”。不得采用诱导、暗示或隐含结论的提问方式,如:“风门没关,你不是不知道吧?”;“瓦斯断电仪坏了你不知道吗?”;“谁组织的?你说!”等。要注意对证人陈述的追问,以印证、核实证人的陈述,如:你在哪儿?还有其他人吗?这么远距离,你能看得清吗?   (2)注意证人的陈述和推断的区别。查明是现场、原始的证据,还是从他人处传来的证据;要注意区别是客观表述,还是主观想象,或者是个人的推断,不能把证人的判断结论当作证据使用。   (3)注意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应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表达能力,以他的知识、能力、岗位、职责应能保证陈述问题的可信性。   (4)证言不能有任何预置前提。应确立用证言推出结论,用现场笔录推出结论,结论是同一的,两种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不能先有现场笔录得出的结论,然后用该结论去寻找证言。   (5)轻微、一般事故,委托企业调查的,应出具行政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责任、名义等。凡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进行的行为,视为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否则由受委托人承担。凡没有委托书的调查文书,不能视为办事处的调查,仅可作为一般书证。   3关于执法依据   (1)注意法律规范的完整性。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973 12348:   (2)凡法律规定设定了强制性行为模式(禁止性、义务性),但未设定罚则的,则不得处罚。可能该规范对这种行为设定了其他法律后果,如行政强制措施。   (3)尽可能援引上位法。根据处罚法,规章只能制定执行性法律规范,在上位法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基本不能创设新的处罚权力,凡下位法有的处罚设定,上位法均存在。也就是说,在《煤矿安全处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要尽量援引上位法。   (4)技术性规范可配合其他法律规范予以援引,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但处罚必须引用该法律规范的罚则,即该罚则条文必须和设定当事人义务的法条为同一     法律规范。   4关于执法程序   (1)告知程序。告知为处罚的必经程序,凡涉及当事人权利,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均应告知,具体包括陈述申辩告知、复议诉讼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告知、听证告知。告知适用于处罚的所有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规定处罚机关告知权利、听取意见的义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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