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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1
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以下简称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是市政府为使山区农民免受地质灾害和洪水威胁,改善居住条件,解决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为规范工程管理,保证搬迁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圆满完成新一轮搬迁任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京政发〔2012〕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工程为期5年(2013—2017年)。
第三条 搬迁范围为: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威胁区及饮水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涉及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7个区(县)的60个乡镇、399个行政村、35089户、74458人。
第四条 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实施,遵循统筹规划、轻重缓急;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政策引导、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原则。
第五条 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探索有效搬迁途径。搬迁形式可以是重新选址集中建新村;也可以是分散的自然村向主村集中;对本人或儿女在山下平原、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房的农民,经自愿申请,在妥善解决好村民身份、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分散搬迁或投亲靠友形式到平原、城镇落户。
第二章 工程组织
第六条 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方式组织实施。通过宣传发动、政策引导、典型示范,使搬迁农民变“要我搬”为“我要搬”。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用于搬迁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山区农民搬迁工作,制定新一轮搬迁规划及相关政策、编制年度搬迁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工程实施。市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山区建设处,各相关部门主管处室为办公室成员。市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审定全市年度搬迁计划;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和部门项目资金;协调解决搬迁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区县扎实推进搬迁工程。
第八条 区(县)政府是搬迁工程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区(县)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制定配套政策,层层分解责任,参照市里做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县)农委,负责本区(县)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依据市里审定的计划组织镇(乡)、村实施。
第三章 计划的申报审定、下达和调整
第九条 计划申报。每年9月底前,各区(县)依据本区(县)新一轮搬迁的总任务、搬迁原则和农民意愿(以村民代表大会为准),编制下一年度搬迁计划,并以区(县)政府名义(或相关部门联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搬迁镇(乡)村、搬迁农民明细表,主要有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形式等。(详见附件1、2)
第十条 计划审定。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区县上报的年度计划,编制全市下一年度搬迁计划,并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每年11月底前,市农委将市联席会议审定的下一年度搬迁计划下达到各区县,同时函送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和部门工程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计划调整。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在保证完成年度计划总任务的前提下,于当年6月底前以政府名义(或相关部门联合)将调整方案,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准备。工程实施当年一季度,依法履行程序,完成包含搬迁形式、资金筹措、产业发展等内容的搬迁方案审定、农民搬迁合同签订等工作;完成新村选址(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洪水影响评价等)、土地调整、土地流转等工作;完成房屋及基础设施设计、建材准备、施工监理队伍选择等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工程实施当年4月份,搬迁新村陆续启动开工建设,年底前非集中建房的搬迁农户全部实现入住;集中建房搬迁农户基本实现入住或完成新建房屋主体结构工程。工程实施第2年汛期前,全面完成新民居内外装修及新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搬迁农户全部入住。对于已纳入搬迁计划未完成搬迁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在汛期按有关要求做好防汛避险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要求。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达到抗震节能标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生态友好型,设施配套齐全的特色新村。搬迁工程从搬迁对象确定、新村选址到房屋设计、建筑施工,全过程都要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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