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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护人生两全保险
L1107-01
友邦守护人生两全保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守护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英文全称为 New Endowment 80 ,简称NEND80 。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三条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
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
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
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
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四条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
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 B0441-1_NEND80
L1107-01
(4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四章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
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
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满期;
(4 )已给付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5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条办理复效;
(6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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