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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标准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标准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标准   QG/XQ0236-2016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根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永煤集团甲烷监控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使用以及维护等标准,适用于我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过程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   1.由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指导,分管安全监控系统的调度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2.成立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通风和安全监控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1~2名,中心监控机房至少配备机房值班员4名,按在用传感器数量配足安全监控工(每4~5个甲烷传感器配备1名),监控物资库房管理员(兼职)1名。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甲烷灾害预防的重要设施之一,系统涉及通风、监控、煤矿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矿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生产技术科、安监科、机电科等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1)监控中心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   (2)生产技术科(通风)应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和批示。   (3)安监科应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工作面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   (4)机电科应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另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AQ1029—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中规定的断电范围要求。   (5)调度室应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   4.电源和分站以上(包括电源和分站)由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实施并进行管理维护,电源和分站以下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维护,电源和分站现场质量标准化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通风队负责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   5.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控工等)必须经上级资质单位或部门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和工种编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修理、试验和调校管理   1.监控中心根据生产技术科提供的采掘图和机电科提供的供电系统图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地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和布置图。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由生产技术科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接到通知后通知施工区队改变设备的位置并及时修改相应的参数。   2.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分站以下的电缆以及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在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技术指导下施工和管理。井下新开施工巷道(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监控电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最上方,且和动力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施工巷道的照明电缆也应布置在监控电缆的下方,保证电缆间距不小于100mm。如出现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3.由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管理工作。在安装(拆除)安全监控设备前,使用单位(传感器监控点所在区队)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3天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报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由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指导使用单位实施安装(拆除)工作,严禁私自安装(拆除)监控设备,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   4.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连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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