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法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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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新) 良乡小学 五5少年法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昊天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被告人:我今年14周岁,家住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李硕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王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于2015年5月4日收到。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昊天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董昊一、陈子鑫、陈若雨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董昊一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子申担任法庭记录;接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怿出庭支持公诉;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晴出庭为被告人王昊天辩护。(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北京房山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京房检刑字(2015)第8号 被告人王昊天,男,2000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汉族。家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前系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学生,现关押于北京市房山看守所。 被告人王昊天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王昊天2015年1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被告人被被害人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5年1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昊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王昊天,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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