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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煤矿安全监察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当前煤矿安全监察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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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后,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煤矿的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是近几年来国家对煤矿生产的高度重视,规范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体系,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第一批配套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不断加强、煤矿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意识不断提高。同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努力工作、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也是取得这些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监察中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是暴露出来,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和妥善地处理。
1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认识不清影响了监察人员的执法效果
我国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垂直管理体系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与考核等工作。而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实行分块管理。然而,在实际监察工作中经常发生监察机构做的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像最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办的向煤矿企业宣传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文件精神的会议。这原本是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实际上他们也进行了贯彻与学习,然而,安全监察机构耗时费力地举办这项工作,收效甚微。在平常的安全监察工作中,监察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把存在的较大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煤矿的安全工作,并为煤矿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服务,这对安全监察机构来说,已经把工作做到位了。对较大的、不能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应该由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来完成。然而,有些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则要求监察人员驻矿跟踪安全隐患的消除工作,甚至出现安全监察人员三班跟班盯岗的做法。这样做的结果是:对安全监察力量本来就不足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来说穷于应付,疲惫不堪,顾此失彼,影响安全监察的执法效果。长期下去,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会形成一种依赖思想,认为煤矿的安全监察机构会管,从而放松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如果真是这样,煤矿的良好安全生产势头将会受到影响,安全形势将变得严峻起来,这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愿看到的局面。所以监察机构必须认清自己的职责,找准自己的定位,不要把什么事情都包揽过来,要做自己该做的事。按照《煤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行使好自己的职能。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让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的作用。这样既加强了与地方政府的工作联系,让地方政府知道我们监察机构确确实实在协助搞好煤矿的安全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同进也让我们监察机构从繁杂的煤矿安全的日常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监察工作。
2重视井下现场的监察忽视了安全生产制度的安全措施的监察
在煤矿的日常安全监察中,监察人员来到煤矿后就是下井去查找现场安全隐患。到目前为止,许多煤矿都认为安全监察就是下井监察,因此,放松了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工作。井下现场的检查固然重要,然而,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检查也不可忽视。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操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反映的是个别现象,而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不健全导致的违法行为将是普遍性的。所以,安全生产的健全和安全措施的完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从煤矿的安全事故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许多重大以上的伤亡事故都是由于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完善而导致的,很多煤矿企业由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他们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不是按照现在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制定,而是沿用以前的“土”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如果我们不对其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进行监察,就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无法找到其违法行为的真正根源,也就无法对症下药。对井下现场的监察是“点”的监察,而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监察是“面”的监察,做好“面”上的监察,才能事半功倍,“点”“面”监察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监察效果。从最近的安全实践中知道,井下现场经过这几年的安全整治、煤矿监察机构严格执法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工作,重大隐患比以前在大大减少,但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上的重大隐患较多。例如许多自然发火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完善的防突工作管理制度,外包队安全制度统一管理问题等等,都要通过检查其制度才能发现。检查前一段时间的违法行为在作业现场是检查不出来的,需要检查其工作记录、有关报表和安全生产制度才能发现。对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问题的监察,仅对作业现场的监察是不够的,需要监察煤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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