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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队长应积极协助掘进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掘进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第2条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负责分工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6条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现场执行好走动式管理,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组织好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对现场生产人员有指挥权,杜绝违章指挥,班前会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10条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14条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掘进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9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掘进头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在生产过程中,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班前会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头的安全隐患,跟班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现场未执行好走动式管理,未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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