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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宣贯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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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宣贯资料

(五)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 起重机械的管理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见《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 该条主要是针对汽车吊、履带吊等。 (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依据如下: 依据《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41号)“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资委令[2010]24号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关于机械管理人员设置 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机械管理人员设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9.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监督局发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发证) 1.《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必须持证上岗。 2.《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附件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必须持证上岗。 3.国资委令[2010]24号(全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管理 (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列支标准进行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计、审核、审批、验收”等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严格的要求。 以下是3条强制条文: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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