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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4.doc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
2017司考刑法基础:附加刑。
一、罚金★★★
(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了主刑必须并处罚金;可以不判主刑而单处罚金。
(二)金钱。不受犯罪分子当前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如只有10万,可以判100万。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范围: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对象
必须附加剥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其他任何严重犯罪,即使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附加剥夺
(三)刑期
1.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
2.附加适用:(1)管制:和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2)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3)无期徒刑、死刑:终身。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4)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三、没收财产★★★★★
(一)1.一部分或者全部
2.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3.合法拥有且没有用于犯罪。
4.实物或金钱。不能把实物折算成金钱再没收。
5.当前所有。如只有10万,不能判处没收11万。
(四)对同一犯罪,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对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五)既有罚金又有没收财产,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六)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人、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七)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5
2017司考刑法基础:主刑。
一、管制★★★
(一)时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二)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可能构成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三)可以适用禁止令。
可以适用禁止令:管制、缓刑。禁止令的内容要根据犯罪行为具体判断。如,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在没有赔偿、还清所欠他人财产之前,可以禁止其购买奢侈品,禁止其进入高档场所进行消费。禁止令的内容不得妨害一个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实行社区矫正。命题: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应当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五)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二、拘役★★★
(一)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二)剥夺人身自由。
(三)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四)每月可以回家1~2天。
(五)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三、有期徒刑★
(一)时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35年,最高20年。
≧35年,最高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5年。
(二)无偿劳动。
(三)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犯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一)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死刑执行方式:立即执行、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核准。
(三)不适用死刑(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从羁押开始到被执行死刑之前。只要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在羁押到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过怀孕现象,无论该事实在什么时候再判,都不适用死刑。
(2)怀孕:存在过怀孕现象。包括分娩、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审判:执行死刑前
(区别: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暴力性+规定死刑
(三)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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