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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doc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李佳佳
(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8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那么为什么要推进此项改革,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深入学习并贯彻执行此项改革就成为现阶段司法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系列冤假错案被爆出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必须深入分析它的内容和意义,在此基础上指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更好地理解和推进此项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推进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只有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假错案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对各界减少乃至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近年来,我国先后发生了多起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还有最近在说的聂树斌案等等。在外国,冤假错案也不少,其中英美法系国家起诉后被判无罪的约有30-40%,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至2011年20多年间,发现并纠正错判案件达7000人。冤假错案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权,损害司法公信力。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引发我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反思,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实践分析表明,原因主要有:刑诉逼供、公检法三机关制约力度不够、辩护权未能充分行使、法院未能保持中立等等。这些内容刚好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提出要“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说明重新调整司法职权之间的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已成为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正是对法院排他性定罪量刑权的重申。法11何家弘:认定错案的程序和标准,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8期.
庭审判环节越得到强化,辩护权的行使就能越充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也可以得到保障,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加强,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
诉讼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诉讼制度选择以哪个环节为主导,直接决定该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权力配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是对公检法关系的一种科学定位。由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更符合司法规律,保障人权。我国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了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阶段,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说明我国在立法上已经确立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坚持庭审实质化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不论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刑事庭审都是刑事审判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因为法庭审理是司法追究公正的具体途径和措施,良好的法庭审理方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素,庭审过程和结果对刑事案件具有决定性作用。2013年10月,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有关文件提出:“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庭审为中心”就是牢固树立庭审中心理念。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居中裁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充分发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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