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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法律规定分析.doc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法律规定分析
一、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之困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以下简称《报告》)以全面且确凿的数据为依托,揭示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与运作过程中凸显的两大病症:一是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缺口难堵。2010年若剔除1954亿元的财政补贴,全国将近一半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缺口高达679亿元。二是养老金收益率过低,不断缩水。过去10年的养老金年均收益率不足2%,不仅远低于平均工资增长率,甚至连通胀率都追赶不及。赤字与缩水,本为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病,但若加以深挖却不难发现,它们其实一直都围绕着同一个病根mdash;mdash;个人账户的实账改革。
连带而生的赤字与缩水危机,皆是这个实账之困的症状。一方面,养老金的巨大缺口与实账改革紧密相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推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力求以个人账户来弥补全部社会统筹的不足。但那些改革前即已参加工作的职工(老人与中人),个人账户中其实并没有真实的资金积累,皆为空账。他们的退休金支付一直靠挪用后来者的缴费维系。直至2001年,推进实账试点后个人账户才不得再被挪用。此时,既存老人与中人的空账给试点省份的养老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缺口,新制无力吸收,赤字在所难免。该报告中列明的缺口最大的两个省份正是最早推行实账试点的辽宁省和黑龙江省。在此背景下,作为转制的代价,单年1954亿元的财政补贴,无疑是政府责任的重要彰显。但面对高达1.3万亿的黑洞,逐年补贴是否为根本或优选的承担方式则仍有待考量。另一方面,做实个人账户后的庞大积累,亦使养老金的保值压力变得尤为艰巨。对于老百姓来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正义性基础应在于国家会比我自己做得更好,个人账户实账积累的合法性前提,则至少是国家保证老百姓的这些养老钱不受损失,即保值与升值。如果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个人账户收益率连通胀率都抵不上,老百姓只能坐观这些养老钱一再缩水的话,那么制度本身的正义性、合法性则仍存疑。此时,保值与否关乎实账存亡。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当下揪住病根,再来诊治病症,进路应更明朗。这里我们有两个方子可做备选:一是保存现有的实账路径,以私法上的信托构架为依托,进一步理顺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基础关系,并辅之以股市投资来扭转窘境,力争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是放弃现有实账积累,以名义账户引入公法之债与世代契约的结合。对于两方的孰优孰劣,至今争论未休。基于此,本文拟以法律视角切入,对两种路径作一深入剖析和解读,尤以参保人财产权益之保障为焦点,来论证中国背景下应有的进路选择。
二、实账之下的信托拟制之困
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大框架下,个人与国家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公法关系,在这一公法关系中引入私法结构(信托)作为工具,来追求个人财产权益的更好实现,其效果必须谨慎预估。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难题。
(一)受益人实质所有权模糊化mdash;mdash;信托之失衡
在信托的制度安排中,信托的设定人(委托人)与信托的接受人(受托人)之间基于特别的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该财产。随着信托的成立,受托人便成为了信托财产的法律上和形式上的所有人,即普通法上的法定所有人。而衡平法则将受益人作为实际所有人,赋予其制约受托人的一系列权利。 毕业
此时,个人账户的确很像职工为自己利益而设定的一个自益信托。相对于他益信托而言,在这个自益信托中,集委托人与受益人为一身的职工,对于受托人的制约力本应更强。这些制约力从本质上说是附随于信托受益权的,是以信托财产本金取得权和收益取得权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承继于古老衡平法对实际所有人财产权之承认:主要包括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加之受托人违背职责行为时的撤销权和恢复财产原状、损害赔偿之请求权mdash;mdash;《信托法》力图通过这样的授权来平衡完全私法意义上的信托关系中之弱势当事人(受益人)与强势当事人(受托人)之间的地位失衡,充分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信托关系的良性发展。但在养老金信托中,社保经办机构乃是唯一且法定的受托人,以地位上的绝对优势对所有账户基金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投资。强大的公权力机构与分散的参保人之间实力相差悬殊,信息高度不对称。如此情形之下,作为受益人的职工在将社保费如期、如数交给经办机构之后,便完全丧失了对上述款项的自主权,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可为之事、可行使之权利更是寥寥无几。在此我们尚且不谈对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与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即便是知情权也是相当有限的mdash;mdash;传统信托制度衡平法上的实际所有人(受益人),在其财产权(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被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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