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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的论文.doc

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的论文 ?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的论文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离不开?所得课税这一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而研究所得课税必?须明确最基本理论?前提———所得概?念的涵义。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体系。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所?得定义为: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这一定义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 关键词: ? 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WWw?..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彩?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 (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 ?(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 (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 ? [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财富的净增额。?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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