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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税收论文范文-谈谈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考辨word版下载.doc
土地财政税收论文范文:谈谈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考辨word版下载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考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土地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作者简介:中国注册会计师,湖南省地税十佳稽查能手。
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财会和税收征管上的一个重要元素,但目前税收征纳双方却存在很多误区。从新中国发生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法律、会计制度、涉税处理上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是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作为“无形资产”,是与土地的历史和现实状态相关的。
对于“土地使用权”,税收征纳双方容易迷惑甚至产生争议的地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有的企业账簿中列有“固定资产——土地”是什么意思?二是已列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经评估后,对能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能否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三是企业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是列入“固定资产——土地”还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这些理由的正确理解,既涉及到纳税人会计核算、申报纳税的合法真实准确,也涉及到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准确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笔者通过对1949年以来的土地法规、财务会计法规、税收法规及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法规等进行系统的考证分析,就上述理由辨析如下:
一、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来历考辨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四、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2号)”三、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对现行三大会计法规相关规定中均提到的“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很多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并不了解其来历。
据笔者考证,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第一次是1950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1950年12月2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中财委),该《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负债)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重估财产一律以1950年12月31日实有财产以当时当地价格为估价根据,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并规定了各种财产的估价标准。当时的土地属于固定资产,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第二次是1950~1956年基本完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理由的规定》中规定:“(二)对房屋、其他建筑物和可资利用的铺面装修设备,按照它的新旧程度,参照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估价标准进行估价;如果没有上述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土地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估价。”“(十)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如果需要迁移、合并,应该按照迁移、合并以前的情况,对企业的机器、设备、房屋、土地和其他建筑物,予以估价。”“(十一)根据1950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进行过重估财产的企业,重估结果比较合理的,经公私双方协商,可以作为估价的基础。”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该《办法》第四章(资产估价)“第二十八条:各种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为其原价及折旧;原价列入资产方,折旧列入负债方。”同时规定“土地列入资产负债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依据估价列入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并相应列入固定资金(反映国家对企业固定资产上的投资)。
第三次是1993年开始的第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这次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理由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经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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