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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2004.6..doc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发布
目 录
1 总 则 1
2 事故(障碍) 2
3 事故调查 8
4 统计报告 15
5 安全考核 17
6 附则 18
1 总 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1.6 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等。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本企业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a)资质审查中,承包方没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未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未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未设有兼职安全员。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c)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设备事故
2.2.1 特大设备事故
2.2.1.1 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 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2.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 万元者。
2.2.1.3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特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1.4 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2.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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