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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制度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权利与义务对等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成员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因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恰恰是对公司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对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为,当某一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执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于其背后的控制者或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在整体上仍承认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法人资格存续的合法有效,只是在公司参加局部法律关系中否认其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只是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的例外规则。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主要适用于契约、侵权、破产、税收等领域,而适用该原则所必要的事实多发生在一人公司、家族公司和其他封闭公司及从属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情形。该原则由于是判例法中的原则,因此并无明文规定的严格适用条件。从各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该原则适用的一般条件:
其一,外在控制关系存在;其二外在控制达到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其三,利用所控制公司进行逃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行为;其四,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其五,适用相关的实定法不足以救济公司人格被滥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这一制度的适用有两个例外:第一,与公司有契约关系的对方先行违约,不得援引该原则否认当事人为避免损失而设立新公司的人格;第二,股东为其本身利益而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也不得适用该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确立和使用在于防范利用公司逃避应当由股东或他人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及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就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揭示利用公司进行不正当活动的目的,不承认被利用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股东责任有限和经营自主,否认公司人格即在特定行为上要求控制或操纵公司的人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保障他人的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不因公司人格独立,将被利用公司的行为直接视为利用者自身的行为,还可以遏制对公司组织形式的滥用。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还没有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释和政策中有些类似规定。
1.保护投资者权利 2.便利公司融资3.控制投资风险 4.鼓励证券市场创新自律5.拉动经济增长
柠檬市场:柠檬市场效应则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好的商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会逐渐占领市场,从而取代好的商品,导致市场中都是劣等品。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此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导致违法行为责任。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之间业务混合,禁止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以利于实现金融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银行、信托和保险资金的风险。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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