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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撤销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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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撤销权

案:债权人的撤销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长期拖欠某建筑公司(原告)工程款15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 2006年10月,原告又找到被告催要工程款,此时被告提出为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准备将其仅有的一栋办公楼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该办公楼估价约为1600万元。在原告催款后不久,即2006年11月,被告将其办公楼以低于估价1600万元的价款卖给受让人得价款1000万元。受让人在与被告商谈办公楼买卖时也知道被告负债累累。 原告得知办公楼被卖后,又再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在偿还1000万元工程款后表示已无偿还能力。以后,原告与 案:债权人的撤销权 被告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低价出售办公楼的行为。 问题: 1、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几种? 2、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售楼行为 ? 问题1、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几种? 第73条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问题1、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几种? 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能直接向受让人或受益人主张。 4、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若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按照比例受偿) (若没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不必通知可全部取走) 问题2、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售楼行为 ? 1、本案中,被告所实施的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这种低价转让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不能筹措到其余的600万元的资金以偿还对原告的债务即有损于债权人原告的债权。 2、本案中,被告低价转让办公楼时,受让人应当知道买卖标的的价值1600万元且知道被告负债累累而却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据此可以认定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原告可行使撤销权即应当对被告提起诉讼,(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所实施的买卖行为。 3一经法院撤销,该合同则自始无效,被告与受让人之间应各自返还其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 问题2、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售楼行为 ? 4、被告在接受受让人返还的财产后,应将这些财产作为其清偿债务的资产,用于清偿对原告的债务。 小结: 1、合同的保全(制度)——债权的对外效力: 债权人的代位权——用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因债务人消极行为可能使责任财产减少) 债权人的撤销权——用以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因债务人积极行为已经使责任财产减少) 2、二者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3、为解决三角债提供了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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