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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条中学管理制度印刷版
中条中学教职工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
1.领导请假:班子成员直接向校长请假,校长批准后再到有关处室履行请假手续;主任请假,经主管副校长签字、校长批准后,再到有关处室履行请假手续;副主任请假,经处室主任签字、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再到有关处室履行请假手续;
2.班主任请假:假条一式三份,由政教主任、教导主任签字、政教副校长批准后,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各留存一份。
3.教师请假:假条一式二份,由教导主任签字、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办公室、教导处各留存一份;教师无课请假,假条一式一份,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办公室留存一份。
4.教辅、工勤人员请假:假条一式二份,由处室主任签字、主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主管处室各留存一份。
二、审批权限
1.请假1天之内,由主管副校长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校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填写《垣曲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登记卡》,到教育局履行请假手续。4—30天,由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审批;超过30天的由局长审批,然后到人事股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假期限及待遇
(一)事假
1.每月事假累计3天以内,不扣款;每学期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0天。
2.每月请假累计3天以上,从第4天起扣除日平均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用于代岗人补贴。
3.教职工因私事请假,须自己安排替代人员,本人应交待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职责。
(二)病假
1.请假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有科室主任签字医院盖章的诊断建议书。
2.病假待遇:
(1)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10%之和,下同)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以上病假期间不管时间长短均不发绩效工资。
(4)确因身患癌症、严重精神病、瘫痪卧床不起等重大病号,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学校校长签署明确意见、局长申批后,人事股备案并通知学校,本人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中的基础部分照发,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5)教师因公请假,一切待遇不变。为教育事业积劳成疾,经指定医院证明确实无法坚持满负荷工作的老教师(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其病假待遇和工作安排经校委会研究、教育局批准可予以照顾。
(6)凡小病大养或无病装病的教职工,经查实后,扣除其相应的岗位工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期限在半年以上者,辞除其相应的工作岗位,只发基本生活费。
3.双职工若一方住院,陪侍者按事假对待。
(三)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7天。
2.子女结婚给假5天。
3.亲属结婚,请假一律按事假对待。
4.规定假期内不扣款,超过假期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对待。
(四)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姊妹)给假5-7天。
2.非直系亲属或朋友一律按事假对待。
3.超期续假以事假对待,超期不归按旷工对待。
(五)产假
1.产假期限3个月,晚育(女方在24岁以上),增加15天,共计105天。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给假120天。
3.手术结扎(持医院证明):男15天,女30天。
4.怀孕小产给假7天。
5.规定假期内不扣款,超期续假以事假处理。
(六)其它假
1.公伤假及特殊假(天灾人祸等),由学校研究处理。
2.学校公派外出学习、培训、进修者,履行手续后,按公假对待,不扣款;逾期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四、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准时销假、按时上班。7天以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销假并登记,7天以上到教育局人事股销假(病假必须有住院结算单),逾期不上班或不按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有关规定
1.必须按规定亲自履行请假手续,代请或口头、电话请假无效。如遇特殊情况,也须找人履行请假手续。
2.电话请假必须亲自向校长请假,还须委托他人履行请假手续。
3.同科头教师请假,上课无法安排时,应通过协商错开请假,也可以找其它文化课教师代替。
4.因公事请假,教职工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每次扣款10元。
5.婚、丧、产假、事假不超过规定时间的,本人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中的基础部分照发,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扣除并用于对成绩优秀教师的奖励和超课时教师的津贴)。
6.婚、丧、产假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一律按事假对待,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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