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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技术导则
吉林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
技 术 导 则
(试行)
吉林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技术导则
前 言
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二次供水用户的供水安全,提高吉林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制定《吉林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要求、施工要求、水质保障、调试与验收要求、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附则共8章。
本《导则》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导则》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编单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晓艳、褚毅、韩振义、王洪智、徐阳
主要审查人:邵子平、杨红、孙炜宁、刘环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设计要求 3
3.1水质、水量、水压 3
3.2系统设计 3
3.3市政引入管 4
3.4二次供水设施 5
3.5二次供水管网 10
3.6楼内供水管线 11
3.7分户水表 12
3.8监控系统 12
4 施工要求 14
4.1文明施工 14
4.2供水设备安装要求 14
4.3水池(箱)施工要求 15
4.4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要求 15
5 水质保障 17
6 调试与验收要求 18
6.1调试 18
6.2验收 18
7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21
7.1 一般规定 21
7.2 设施维护 21
7.3 安全运行管理 22
8 附 则 23
8.1用词说明 23
8.2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23
1 总 则
1.0.1 本《导则》适用于吉林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监督管理。
1.0.2 本次二次供水改造主要内容包括:市政引入管、二次供水泵房、二次供水管网、楼内供水管线、分户水表、监测系统等。
1.0.3 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水专项规划要求。
1.0.4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1.0.5 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监督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二次供水
当市政供水不能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时,将市政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 二次供水设施
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量、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泵站。组成包括水池(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监测设备、监控设备、相关管道及阀门等。
2.0.3 变频调速供水设备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2.0.4 叠压(无负压)供水
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加压,供水过程全密闭,确保对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不产生影响的二次供水方式。
2.0.5 气压给水
由水泵和气压罐以及一些附件组成,水泵将水压入气压罐,依靠罐内的压缩空气,自动调节供水流量和保持供水压力的供水方式。
3 设计要求
3.1水质、水量、水压
3.1.1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1.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供水管网的正常供水。
3.1.3 二次供水改造系统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同时应考虑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计算。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有关规定。
3.1.4 二次供水改造系统的设计应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应在满足现状用户的用水需求的基础上,适当的考虑二次泵站供水区域的远期发展,为远期供水能力留有余地。
3.1.5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3.2系统设计
3.2.1 利用管网平差、管网压力测量设备等技术手段确定市政供水管网各点的供水压力,二次供水改造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在供水水量、压力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条件下,撤销二次供水设施。
3.2.2 撤并改造服务面积较小、技术设备老旧、运行状态较差的二次供水设施,撤并改造设施的服务建筑面积宜按长春市、吉林市5万m2以下;地级城市及延吉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3万m2以下;其余市县1.5万m2以下的标准实行。
3.2.3 依据市政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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