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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版之境外所得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实施条例八十条)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八十条) 管理要求:居民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报表涉及五个部分内容(计算步骤) (二)境外所得纳税调整 1.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纳税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表A108010第15列) 2.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合理分摊扣除(已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1)境外分支机构营业所得(表A108010第16列) (2)境外项目所得(表A108010第17列) * *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纳税调整(表A108010第15列),这是对分支机构的收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二个方面是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共同支出合理分摊扣除表A108010第16列,这个是已经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共同支出的分摊方法,按国别分摊,可根据资产比例、收入比例、员工工资支出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来分摊。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按分摊比例在境内、境外各国别(地区)进行分摊后,对境内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在纳税调整表第28行“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同”填列,这里分国别进行费用调减。 (2010年第1号公告) * * 还原计算境外税前所得 例:境内A企业投资甲国B公司,持股60%,甲国税率20%,预提所得税税率10%。2014年B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向A企业分配股息100万,缴纳预提所得税10万元,实得税后股息90万,A企业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25万,计算如下: 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预提所得税100 ×10%=10万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款:(500 × 20%) ×(100/400)=25万 2014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25+10=35万 该项股息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90+10+25=125万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应合理分摊扣除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 共同支出的分摊方法 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1号公告第12点】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在(A105000)第28行进行纳税调增 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A105000)第28行进行纳税调增。 (三)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A108000第4列) 区分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进行弥补。 1.非实际亏损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5年限制而未予以弥补的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弥补。 2.实际亏损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在5年的期限内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例:A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440万元 2014年度,A公司境内外盈利亏损相加后为-40万, 则:乙国超过盈利部分的-40万为实际亏损,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在5年限期内结转弥补。 未超过盈利额部分的-400万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四)抵减境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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