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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股东信息权制度研究汇
股东信息权制度研究
关键词: 公司/两权分离/信息不对称/股东信息权
内容提要: 股东信息权是指股东有要求公司提供公司信息的权利。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与公司间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危及股东利益的实现。赋予股东以信息权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有力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我国股东信息权制度函待完善相关规定,使股东信息权制度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
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自其产生以来,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并由法律赋予其法人资格的组织体。“从经济学意义上说,股份公司仍然是股东的,股东利益的保护仍然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1](P.6)股东为公司的基础和根本,公司是为股东谋利的工具,公司无疑应以股东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①
既然股东为公司创设的基础和运作的理由,保护股东权益就成为重要的目标。股东权由此而产生并受到重视。股东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它不但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还包括信息权(又称知情权)、表决权、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等。在股东权的诸项权利中,股东信息权是指为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由法律强制规定股东有要求公司提供公司信息的权利。②它既是一项工具性权利,也是一项目的性权利。作为工具性权利,信息权是股东其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依据。没有信息权,股东行使其它权利只能是盲人骑瞎马,达不到预定目的;作为目的性权利,是指公司信息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资源,蕴含着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信息权的行使与信息资源的利用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直接目的之一。本文拟对股东信息权制度作一探讨,愿能有所裨益。鉴于“一国经济之发达与否,工商事业之繁荣与否,股份有限公司对之具有决定性之作用” [2](P.76),本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
股东信息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信息的价值分析
社会在不断地运动,事物的状态和特征相应地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信息由此不断产生。自信息论创始人C.E.Shannon将信息定义为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以来,关于信息的概念,科学界尚无统一的、精确的定性定义。本文认为,信息是蕴涵在事物内部、能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无形存在,它往往透过有形载体如文字、图象等表现出来而为人类所认识,和认识事物的知识密切关联。③“信息相对于物质和能量而言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社会财富。信息资源不仅与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一起构成社会发济发展的三大支柱,而且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首要支柱。 [3](P.4)“在未来的经济竞争中,物质的竞争将被信息的竞争所取代,信息将成为未来世界最重要的资源。 [4](P.6)尤其在即将到来的信息社会中,信息不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形态,而且是决策的依据,它在国民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方面所起的作用将大大超过资本所起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中,谁占有信息谁就占有财富,在占有信息基础上的决策就是科学的决策,将会带来更多的财富。这对于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市场主体都是适用的。
在投资领域,信息的重要性尤其突出。任何理性的投资者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首先从市场上获取有关的信息,包括国家的政策导向、法制环境、市场的供需状况、盈亏风险等信息资源。只有采集了大量的信息并甄别真伪、合理利用,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就某一投资者而言,投资效率与其获得公开信息的提前量成正比。 [5](P.85)同时,市场是变化发展的,由市场产生的信息也必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往往随市场的起伏跌荡而变化发展。因而投资者还须掌握各种动态信息,随时对已做出的决策做适当的修改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 由于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运作,公司股东作为一类重要的投资者,他们往往并未实际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掌握在专业经营者手里。股东要想获取投资的回报,首先必须监督公司依法、合规地经营,其次还必须监督公司将经营成果依章程分发给各股东,而这些都须在掌握公司大量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做得到。信息对确保公司正常运作、维护股东权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意义。
二、股东信息权制度的经济分析
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维克里和莫里斯指出,在信息化的时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那么信息就是非对称的。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说,都是不一样的。在拥有信息的量和质上占优势的一方会明显地得以好处,而他方则居于不利地位。因此,各方在履行义务和获得利益方面就不可能是完全对等的,有时甚至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由于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运作,股东出资后“并不拥有实际的支配权,而仅仅是管理部门的众多选民之一 [6](P.73)。公司的管理部门是经理团体,经理团体人员包括那些富有业务经验而又专职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典型的股东(非公众持股公司或某人持有公司很大比例股份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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