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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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汇

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摘要:现行养老保险法把注意力集中于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上,而忽视了基本养老保险应有的再分配功能。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属于收入分配的第二层次,应该充分考虑公平原则。特别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更要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精神。在养老保险立法中,从公平角度应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国家与个人之间;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三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四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包括单位人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之间,从业与失业人员之间,城镇人与农民之间,机关人与社会人之间,个人生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原则。综上所述,养老保险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它的社会再分配功能,要以作为维护社会分配公正的最后防线为已任。 关键词: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障、社会分配、社会正义 目 录 一 引言 1 二 我国养老保险法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失衡 2 三 保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正义的必要性 3 (一)社会正义与法 3 (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分配制度 3 四 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具体分析 4 (一)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公平问题 4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公平思考 6 (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公平思考 6 (四)在职职工与失业人员之间的公平 7 (五)个体劳动者与职工之间的公平 7 (六)城镇职工与农民之间的公平考虑 8 (七)城镇职工个人之间的公平考虑 8 (八)机关人与社会人之间的公平思考 9 (九)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公平思考 9 五 分析存在问题的对策 11 (一)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固态化和覆盖率低的对策 11 (二)有些作者有如下的设计 11 六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一 引言 现行养老保险法把注意力集中于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上,而忽视了基本养老保险应有的再分配功能。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属于收入分配的第二层次,应该充分考虑公平原则。特别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更要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精神。 二 我国养老保险法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失衡 纵观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5年12月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规定,其养老保险的对象都限于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社会人员一概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当时能够享受到国家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很狭窄的,而且在退休金的享受待遇上,不同单位的人员也是有差距的。作为现行养老保险基本依据的是国发[1997]26号文件,该《决定》第一条指出:“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该《决定》把注意力集中于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上,而忽视了基本养老保险应有的分配功能。所以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其社会覆盖程度仍然是不广泛的,还有相当数量的劳动人民还是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的国家关怀。而这部分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大部分在初次分配时候就处于弱者地位,如果对于作为最基本的,最后的社会分配手段的养老保险都没有享受到,那么对这部分人来说确是有失社会公平。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法的建立,根本未考虑到其对国家救助的享受。 三 保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正义的必要性 (一)社会正义与法 正义、公正、公道、公平这些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法与正义有密切联系,“法”这个字有“平”、“正”、“直”的含义。法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是正义的“正义”。社会主义法就其本质来看是迄今为止人类最进步的、最正义的社会制度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正义的体现,是广大人民正义观的体现。为了保证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进步的社会正义,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适用也必须遵循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一切诉讼正义原则,做到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基于上述理论,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法作为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一定要充分考虑和实现其社会正义性。 (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是民众和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着力打破收入分配上的“大锅饭”,提倡一部分人先富,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在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收入差距也拉大了。相比较而言,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扩大,更多的是由非市场因素引起的。因此,对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更多的应从制度建设层面着手。对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分配起点的规范,二是对分配过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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