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研究(终稿)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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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100万,全部免费下载。 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研究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纷纷开始进行金融改革,加快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利率自由化、市场国际化、产品多样化、资产证券化、交易电子化等新特征。银行领域的这些新的发展对传统银行监管体制和方法提出了挑战。随着金融管制方式的变化、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国际金融资本流动性的提高,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大。对于银行风险的防范,除可通过经济的措施外,还应通过法律措施加以实现。各国均十分重视该领域的立法及司法活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制度。就中国而言,银行风险一方面积累于我国长期金融体制的单一与僵化,导致金融业的活力不足,不良资产增加;它同时也来源于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不断开放中所出现的新型风险。因此,研究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问题应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领域。对银行的风险防范和法律对策是个非常庞大复杂的工作,由于本课题篇幅所限,我们仅能就银行经营业务的风险法律防范、跨国银行危机处理制度以及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等国内研究及材料较为薄弱的几个方面加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切实加强防范银行经营业务风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在我国银行防范风险的过程中应着眼于防范在经营业务中的风险。其立法应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规模巨大的银行资产中,不良资产的存在已经隐含了银行信用风险,构成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潜在威胁。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金融资产证券化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组建具有权威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收购或接管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科学的分类,将符合条件的资产进行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手段之一。当前正在进行的不良资产的运作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创新非常关键的步骤,政府在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有关指导性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证券化应成为消解不良资产隐患的重要手段。但??者认为,目前我国不适宜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缓行。理由如下: 其一,基于资产质量的考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优质的金融资产,即高质量的债权组合,能够(来源于新世纪范本网)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同时未来现金流比较均匀地分布于资产的存续期。金融资产证券化一开始就要对投资者负责,否则就是欺诈市场、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我国这些不良贷款中相当一部分贷款是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经过了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证券化虽然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但却将贷款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国家,国家的负担并未减轻,政府的财政也将会力不从心。即使这些信用贷款有抵押物也最多是以厂房、机器、设备为主,不仅自身难以带来现金流量,而且变现能力很差 。将这样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势必会给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其二,基于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考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类贷款债权和金钱债权的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只有这样,信用评级机构才能对其风险作出准确预测,投资者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而组成我国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风险水平也参差不齐。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无法科学确定债券的信用等级和发行价格。其三,基于法律上杜绝欺诈的考虑。如果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证券化,这首先就是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同时,再加上我国目前信用管理体系薄弱,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失信行为盛行,中介机构资信程度不高,还未形成能够保障金融资产证券化有效、公正进行的成熟的信用管理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势必会为虚假陈述提供了很大的可乘之机。如果不及早遏制的话,法治的力量在已经发生的损失面前,也会显得捉襟见肘。 所以,笔者认为,鉴于国际金融资产证券化成熟的运作经验及我国还未形成与之配套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的状况下,为了杜绝欺诈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目前不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我国不能把化解不良资产的希望寄托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上。即使待时机成熟,要用证券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从国际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践来看,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可以是不良资产中的次级和可疑类贷款,以及一部分正常贷款范围内的关注类贷款,而绝对不可能简单地把不良资产一概纳入证券化的范畴。 (二)信贷风险的法律防范 将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信贷风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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