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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非上市公司问题与对策汇
非上市公司: 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源流考: 出生错位、发展畸形 ????本文所探讨的非上市公司, 是股票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我国目前仅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合法证券交易市场, 因此, 也可以说, 非上市公司就是没有合法股票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 全体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大致有两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 而后者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为主要筹资方式之一。作为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公众股可以自由流转是其基本特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在我国习以为常的非上市公司概念在外国人眼里是非常不可思议的。这种情形为什么会在我国出现? 这得从它的源头谈起。 ????我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 年代初的股份制试点。当时的股份制试点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在上海、深圳两市设立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 ; 第二层次是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公开发行股票,但暂不上市(准上市公司) ; 第三层次是在除上述省市之外的地区进行内部股份制改革。 ????1992 年5 月原国家体改委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属于典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分为社会募集和定向募集两种形式,前者即通常意义的公开发行, 后者募股对象仅限于特定的社会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等特定对象, 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由于股市初期的井喷行情, 发起设立(不发行股票募集股份) 几乎无人问津, 因此前述第三层次的内部股份制改革大体可以等于“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年4 月, 新成立的国家证券委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 符合条件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即社会募集公司, 可以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此, 股份制试点中的第二层次的准上市公司在法律上取得了上市的资格; 但未公开发行股票的定向募集公司(第三层次股份制试点企业) 仍不能直接申请股票上市。 ????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 定向募集公司由各省市区体改委批准, 国家体改委批复确认。据统计, 1991 年至1994 年期间, 原国家体改委共计批复成立定向募集公司约6000 家, 目前仍存有大约3000 家左右, 相当于现沪、深上市公司总数的两倍。按法律规定, 定向募集公司只能发行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 但在一年后增资扩股时, 可以申请转化为社会募集公司。由于其时正值股市井喷, 股票成为人人趋之的稀罕之物, 这直接导致定向募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大量违规, 大量内部股社会化, 法人股个人化, 定向募集公司事实上也是向社会募集而成立。 ????鉴于此, 1993 年底颁布并于1994 年7 月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否认了定向募集这种公司设立方式。原国家体改委也于1994 年6 月通知立即停止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 并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对于现实中的大量定向募集公司, 1995 年国务院发文《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原国家体改委、国资局根据该通知发出《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要求: 对于其中一部分符合条件者, 可以依法改组为社会募集公司或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他不符合条件者, 要依法予以撤销。部分定向募集公司进行改造, 因而转化为社会募集公司。对于其他定向募集公司, 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通过大量购买散股减少股东数量至50 人以下, 实质上是强买强卖) , 事实上已成为公开募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定向募集公司构成了目前市场上的非上市公司的主体。 ????一般而言, 成熟市场国家的股份公司几乎都是由封闭公司(大体相当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 转变而来, 其募集股份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再生产。 从以上的简略历史回顾中我们不难看出, 催生我国非上市公司大量涌现的股份制改革的初衷却是为了改善公司管理(发行内部股推动职工民主管理) , 因此, 可以说, 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出生时就定位错误了。从股份制改革初期分三个层次推行我们可以看出, 管理者的初衷是打算在第一层次积累一定经验后, 逐渐吸并第二、三层次。然而, 扭曲的市场并没有按管理层的预期发展, 面对表面突如其来实则情理之中的股市井喷(无人管理的股市的初期必然现象) , 以及随之出现的内部股社会化、法人股个人化问题, 缺乏经验的管理者又采取了封堵而不是疏导的应对措施, 否定定向募集, 强行取消各地自发形成的原有定向募集公司社会公众股交易市场。 这就从根本上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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