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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案件核审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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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案件核审工作指引

案件核审工作指引 一、流程 二、案件核审工作程序 法规科具体负责核审市局经检支队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案件。 (一)办案机构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及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交由法规科核审。办案人员应同时把案卷所有材料同步录入“市局业务系统”中的“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传到“行政处罚建议报批”流程。 (二)法规科受理人员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必须同时对书面案卷及“执法管理业务系统”进行审查,案卷材料齐全的,即时进行登记入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办案机构补全。 (三)法规科对案件的核审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形式进行。法规科受理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评查;重大、复杂的案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评查。具体评查标准依据为《案件评查标准计分表(核审)》。 (四)法规科受理人员经过以上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及评查计分,并同时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进行初审,送法规科长进行案卷及业务系统审核。法规科长接到案卷材料后,对受理人员的初审意见及评查计分进行审核,并同时在业务系统进行审核。 (五)法规科对办案机构案件作出的核审意见,应在《案件核审表》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上签署意见,并在《案件评查标准计分表(核审)》上进行案件评查计分,案件评查结果由办案单位及法规科签名确认;并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签署核审意见。 (六)法规科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应将《案件核审表》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一起退回办案机构,并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传给分管局长审批。 (七)法规科不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应在《案件核审表》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办案机构按核审意见及时修改,修改后再送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同时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将该案件发回办案人员,由其修改后再按程序发送至法规科进行核审。 (八)办案机构与法规科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分管局长同意,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九)经机关负责人或案件审议委员会批准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同时抄送法规科。 (十) 法规科应当将案件核审表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及《案件评查标准计分表(核审)》存档。 (十一)法规科核审的案件评查计分情况应每月汇总反馈给办案机构,并将每季度的案件评查汇总情况在内网上公布。 三、案件核审的内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是否清楚;是否有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 (四)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将性质较轻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把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情况;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适用条款是否同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 (六)处罚是否适当。处罚幅度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并依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酌情处罚;是否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合法。 四、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 197 -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对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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