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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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汇

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签订地:荆门市掇刀区 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 本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双方于2017年4月 29 日在荆门市掇刀区甲方办公室签署。 甲方: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供气方”) 法人代表:欧顺国 电话:0724-2419666 传真:0724-2419666 地址: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与207国道交汇处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荆门市东宝支行 帐号:1809 0016 0920 0052 454 乙方: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用气方”) 法人代表:唐毅 电话: 传真: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勤建村 开户行: 帐 号: 税 号: 以上单独一方称为“一方”,合称“甲乙双方”或“双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由甲方利用天然气供气设备向乙方供应天然气,以实现降低成本、节能减排的项目合作(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LNG”,指在沸点或沸点以下并在大气压或接近大气压的压力下0时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时止的期间。1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甲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LNG供气设备及安装调试,投资预算为 100万元。主要供气设备包括:50m3LNG槽罐一台;500Nm3气化撬一台,调压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 3.2乙方主要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气化站建设场地、设备基础土建、厂区天然气管网,以及相应的消防、通风等配套设施,乙方负责将水管、电源、蒸汽管网接到锅炉房内,并配备相应的电箱;负责办理项目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包括安监、环保、规划、住建、质监、消防等。 3.3合同期内,供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气化站站房、厂区管网、用气生产设备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分界点为供气设备天然气出口的第一道阀门,管理点及其以上设备设施由甲方管理,管理点以下设备设施由乙方管理。双方各自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3.4在合同期内,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II类天然气。 第四条 供气量 4.1 乙方用气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天然气保底用量约为 6000立方/天(大写: 陆仟 立方/天),月均用量不低于 180000立方/月(大写: 壹拾捌万 立方/月)。乙方用气,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原料气供应商的天然气井口价格、管道价格调整的为准。5.2 天然气价格调整 5.2.1 遇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游液化天然气工厂等气源供应方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调整有关天然气井口价格、管道价格,造成甲方所供应天然气的采购成本增加或减少时,可以对乙方的供气价格做相应调整。 5.2.2发生导致价格调整的情形后,供气方应书面通知用气方。基准价格调整有效起始时间可在国家行业新政策调整生效执行时间的次月1号开始执行。 第六条 运输 6.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及设备的运输,均由甲方负责运输或由甲方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负责运输。 第七条 结算和付款 7.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甲方收到款项后启动本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7.2双方约定气款支付采用“月结”的方式进行,每月的25日为抄表结算日,乙方须于当日按照双方确定的用气量将当月气款以银行电汇方式汇至甲方银行账户,同时将银行回执单以传真形式发至甲方。甲方根据付款金额按乙方指定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快递发送给乙方。 7.3若乙方不及时支付气款,甲方有权停止供气。因乙方付款不及时导致地供气中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4若乙方月用量低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底用量,则结算价格在基准价格上增加0.1元/立方,即按照 2.85元/立方(大写 贰元捌角伍分/立方)结算。 第八条 交付 8.1 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天然气交付地点为: 。 8.2 甲方设备自运抵乙方指定地点起至合同期满止,乙方对设备有保管的义务。 第九条 天然气计量 9.1 甲方供给乙方的天然气以“立方”计算,以供气设备流量计的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甲方每月25日9:00抄表,乙方核对无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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