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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for large-scale industrial building
(稿)
本规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2]258号)的要求组织编制,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大型厂房由于建筑结构特点和生产储存物质的特殊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且灭火救援难度大、技战术要求高,为规范我省大型厂房防火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贯彻国家推行制定适当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大型厂房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在图纸设计、审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总结建筑防火、灭火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大量调研问卷,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同时结合国内外有关标准,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5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6 安全疏散、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与排烟、9 电气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1、3.0.2、3.0.3、3.0.4、3.0.6、3.0.8、3.0.9、3.0.11、3.0.12、3.0.13、3.0.14、4.1.1、4.1.4、4.1.5、4.2.1、4.3.1、4.3.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6.1.1、6.1.2、6.2.1、6.2.3、6.3.1、6.3.2、6.4.1、6.4.2、6.4.3、7.1.1、7.2.1、7.2.4、7.2.5、7.2.6、8.2.1、8.2.2、8.3.2、9.1.1、9.2.1、9.2.2、9.3.1、9.3.2、9.3.6、9.3.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条款内容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关于大型厂房的综合性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累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供修编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参 编 单 位: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等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 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一般规定 4
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 6
4.1 消防车道 6
4.2 消防扑救面 6
4.3 灭火救援场地 6
5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8
6 安全疏散 10
6.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梯) 10
6.2 疏散距离 10
6.3 疏散宽度 10
6.4 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走道 11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
7.1 一般规定 12
7.2 自动灭火系统 12
8 防烟与排烟 14
8.1 一般规定 14
8.2 自然排烟 14
8.3 机械防烟 14
9 电气 15
9.1 消防电源及配电 15
9.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5
9.3 火灾自动报警 1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7
条文说明 18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厂房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江苏省大型厂房发展现状,规范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制定本规范。
1.0.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丙、丁、戊类大型厂房防火设计。
1.0. 本规范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防火设计。
1.0. 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单幢建筑面积超过的大型厂房,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 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大型厂房 large-scale industrial building
单幢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000 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 m2的厂房。
2.0.2 人员密集生产abor-intensive production area
采用人工装配、流水线人工操作的制衣、制鞋、玩具及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厂同一时间人员密度不少于0.人/ m2的生产区域。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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