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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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二年期)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由火灾家庭财产保险、地震家庭财产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火灾家庭财产保险、地震家庭财产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投保人可选择火灾家庭财产保险、地震家庭财产保险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三个险别中的任一险别进行投保,但不能同时选择两个或三个险别投保。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部分 火灾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不包括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室内装潢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的装饰,装饰相对固定并附贴于地面、墙面四壁。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三)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四)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七)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八)除第五条列明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七)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 (八)除第二十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第二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或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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