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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
BSZN-1108-2015/00
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
办事指南
(试行)
2015-01-04发布 2015-01-05实施
上海市档案局 发布
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
事项代码:1108
分项:(1)新办
(2)依申请撤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档案局
2.办理机构权限:负责对本市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申请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审批。
(二)审批内容
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申请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上海市档案局批准,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
(四)审批对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赠送、交换、出卖的档案复制件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
2.申请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目的符合下列之一: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二)依申请撤销的审批条件
1.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新办
1.形式标准
(1)纸质申请材料需以A4规格纸张打印;
(2)电子申请材料需刻录光盘。
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
(见附录2)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档案复制件名称、内容、规格、数量;档案复制件转移方式和事由;申请单位意见(盖章);注明档案复制件受让单位名称或受让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 拟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目录(见附录3) 原件 1 纸质、电子 拟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目录应列明:序号、档号、立档单位、案卷题名、起止日期、页数、保管期限、拟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事由。 3 申请单位介绍信和申请办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单位介绍信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办理人需提供身份证。 3.申请文书名称
《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见附录2)、《拟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目录》(见附录3),可在上海档案信息网()“档案行政管理系统”—“档案行政审批”—“本审批事项名称”—“表格下载”中下载。
(二)依申请撤销
1.形式标准:纸质申请材料需以A4规格纸张打印
2.依申请撤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依申请撤销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
(见附录2) 原件 1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撤销事项和内容;申请撤销的理由和具体情形陈述;申请人签字(盖章)等。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1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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