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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 十三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 十四条,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 (5)保险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 (8)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9)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 (10)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 (11) 股票转让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 (12)对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13)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 (14)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 (1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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