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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第1章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结合市实际,特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要求。本市各县(区、风景区)可参照执行。
1.3 通则审批
控规通则是对城乡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本《通则》《通则》第2章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应按表2.1.1、2.1.2执行。
表2.1.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居住类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 住宅、居住型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商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居住类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计容面积) 住宅、私人自建房、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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