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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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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整理和归纳本文对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予以整理和归纳。(一)、开办费的概念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是指企业在被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二)、筹建期间的界定? 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 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即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995]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2.筹建期终点的确定 ?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提法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提法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提法三:国税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一种可以接受的总结性观点[1]:国税发〔2005〕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2005年10月1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而国税函〔2003〕1239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200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至于“国税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总局的咨询回复与正式下发执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在实务中如果对此不确定,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三)、开办费的内容1、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性质的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2)差旅费:包括筹建期间筹办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bu)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b.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c.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d.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e.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f.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2、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a.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b.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c.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d.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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