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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顺序 海淀区金融办
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第一节 培育期资金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
二、申报时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拟上市企业、挂牌转板企业、上市企业(含境外退市后境内上市的企业)可申请培育期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拟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培育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培育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第1年申报培育期资金须提交由合作券商撰写的申报当年的推荐意见(见附件4);第2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关于xxx 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的受理函》;第3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近3个年度的审计报告;最近1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按季度划分的上市计划安排表,以及与券商签署的上市协议复印件。
(8)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9)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二)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后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表格
(1)《培育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培育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财务数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6)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协议复印件。
(7)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8)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转板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9)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三)已成功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培育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培育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财务数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6)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协议复印件。
(7)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8)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9)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四)境外已退市成功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培育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培育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财务数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6)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协议复印件。
(7)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8)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9)境外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第二节 辅导期资金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二、申报时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上市挂牌企业可申请辅导期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境内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辅导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1,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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