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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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2012年江苏省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一、目的 系统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全省13个省辖市所辖城区和溧水、高淳、宜兴、新沂、邳州、金坛、昆山、海门、赣榆、洪泽、滨海、高邮、句容、靖江、姜堰等15个县(区)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以下简称“国家监测网”),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位于连云港市正在运行中的江苏省田湾核电站30公里范围内的区、县开展饮用水放射性监测。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按照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开展,方案另附。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 1.城市市政供水。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国家监测网。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南京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他市城区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县或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末梢水监测点所占比例不低于10%。布点应有代表性。 2.城市自建供水。每个城市及县或县级市至少将3个自建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当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至少1个末梢水监测点。 3.城市二次供水。每个城市及县或县级市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 4.农村集中式供水。根据国家方案要求,每个涉农县选择2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20个的,全部纳入,应当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我省实施方案同时结合“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5.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每个涉农县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当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每个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 6.农村分散式供水。每个涉农县设置4-5个分散式供水监测点纳入国家监测网。 各类监测点原则上应当固定,以反映水质长期变化趋势。 (二)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 1.纳入国家监测网的各类水质监测点按照下表要求开展监测: 类 型 监测频率 采样时间 监测指标 城市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每年1次 上半年 全分析① 每季度1次 每季度第2个月 常规指标② 末梢水 每季度1次 每季度第2个月 常规指标② 二次供水 每季度1次 每季度第2个月 常规指标② 农村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末梢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③。选择监测铅、汞、镉、铬重金属指标。 学校 自建设施 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常规指标② 分散式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选择监测铅、汞、镉、铬重金属指标。 说明: ①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不作要求;2011年度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和2011年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中监测过的样品,非常规指标未出现超标的本年度可暂不监测。 ②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常规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不作要求。 ③根据实际使用的消毒剂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分散式供水不监测。 2.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按照下表要求进行: 类 型 监测频率与采样时间 采样点 监测指标 集中式供水 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 水源水取水口、出厂水和末梢水水样 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当超过指导值时,要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进行核素分析要考虑天然放射如238U、232Th、226Ra、40K和核电站流出物排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如 3H、89Sr、90Sr、137Cs、134Cs、58Co、60Co、131I等。 分散式供水,含水井、江河、湖、沟、池塘等饮用水 丰水期和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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