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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银理财产品
研究“影子银行” 关注理财产品
2011年5月初,前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第22次委务会上指出,银行业面临三大主要风险,防范平台贷款风险、房地产信贷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这是银监部门第一次把“影子银行”风险纳入重要监管事项。
一、“影子银行”业务的历史演进
“影子银行”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于2007年首次使用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原意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等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但从当前关于影子银行体系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情况来看,它的本质内涵不单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内部各种类似或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部门和金融工具,例如投资银行部门、证券化相关业务产品。
自20世纪90年代起,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为“影子银行”崛起营造了宽松的环境;而摆脱巴塞尔协议的束缚,追求高收益的冲动成为“影子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中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证券化的发展、数学和物理模型的引入使“影子银行”在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市场迅速崛起,影响力日益超过传统商业银行。
一方面,“影子银行”业务通过资产转移、证券化出售等方式实现了信用风险的转移,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为美国的金融市场带来空前繁荣。另一方面,“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形成了大量流动性风险。由于监管政策尚未完善,银行对潜在的风险未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判断,风险不断积聚,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成为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推手。
二、银行理财产品具有“影子银行”特征
目前,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提出了风险防范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规范其定义及业务范畴。根据业界的普遍性认识,“影子银行”业务的表现形式包括各种投资基金、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等。其中,在国内银行产品中最有代表性的“影子银行”业务是理财产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银行理财产品同其他“影子银行”业务一样,具有传统银行业务的基本特征。
首先,从经营模式上看,传统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或机构的储蓄存款,然后通过发放各类贷款赚取存贷款利差。而银行理财产品则主要通过发行理财计划,筹集个人或机构的短期资金形成资金池,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例如信托公司)用于中长期投资,银行从中赚取投资收益差额或手续费收入。可见,银行理财产品的经营模式同传统银行一样,也主要表现为借短贷长。
其次,银行理财产品通过设计、发行理财计划,在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构筑了渠道,具有了传统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与资金需求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依然存在。
再次,短短几年时间,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影子银行”对传统银行业务的补充和替代作用日益显现。《中国经济周刊》转载人行数据显示,2010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6.33万亿元,占融资总量的44.4%,意味着所谓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行使“影子银行”职能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已经逼近半壁江山。
(二)银行理财产品同其他“影子银行”业务一样,尚未受到严格的外部监管。
相比较而言,我国以人民银行、银监会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机构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更加严格,例如对银行存款实行准备金制度,对银行表内资产计提拨备和坏帐准备,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考量,对银行信贷规模进行控制。而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还未达到同等的严格程度,一方面从资金来源上,投资理财计划的资金未纳入存款准备金计算口径,另一方面从资金运用上,对外的投资又未受到信贷规模的严格控制。两者均未纳入表内核算和管理。这种“双重表外化”的扩张,脱离了监管者的监管范围,且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两面性”
随着我国货币政策的趋紧,各家商业银行面临日益增加的资本压力和信贷规模限制,出于实现战略转型、合理配置资金、拓宽传统银行融资渠道、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维系客户关系等方面的需求,商业银行大量发行银行理财产品。银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共有130家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比去年增加了6家,存续期内产品共计7539款,理财产品余额1936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当期共募集资金6.1万亿元,同比增长29%。而同期,比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时间更早的基金公司管理资产份额却基本上未发生明显变化,近年来始终维持在2.5万亿份左右。
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放量增长,其两面性日益凸显。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银行合理配置资金、满足投资者需求以及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各种风险定价和金融创新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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