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与相关财税业务》PPT讲义(132 9页)知识研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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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与相关财税业务》PPT讲义(132 9页)知识研讨.ppt

九、施工企业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与涉税分析 (一)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分析 (二)包税合同条款的涉税分析 十、解读建筑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 (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控制策略 (二)“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 (三)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十一、如何管控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 (一)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二)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十二、如何看懂施工企业三大财务报表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 17%。此外,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继续适用13% 的税率,一 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 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 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 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 七、“营改增”销售额的确定 本次税改,对销售额的认定采用了与《增值税条例》一致的规定。 (1)正常情况下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等)。但不包括代为收取 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币折合人民币,以销售额发生当天 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 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混合销售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①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 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 服务的销售额。 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 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③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 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八、营业额扣除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3号文件现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 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 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 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 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 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 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中扣除。 九、增值税应税营业额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本次税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附件 2)中,沿袭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试点纳税人 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对扣除凭证的要求, 也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完全一致。 十、中止服务或折扣额处理 本次税改中,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 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 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 扣额。 十一、交易价格不公允处理的税法规定 十二、兼营行为处理 与第5页“(2)混合销售应税销售额的确定”相同 十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 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均纳入试点增值税应 范围,因此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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