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废物的管理 马洪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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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废物的管理 马洪刚

医院医疗废物的管理 宜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马洪刚 医疗废物管理的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6月16日以38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或者联合制定以下配套文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一、医疗废物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一、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 三、损伤性废物 四、药物性废物 五、化学性废物 二、医疗废物目录 二、医疗废物目录 二、医疗废物目录 二、医疗废物目录 二、医疗废物目录 三、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10.13)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 警示标识规定(2003.11.27) 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4.5.27)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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