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管理规定(作业性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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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管理规定(作业性文件)

噪声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对环境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员工、社区居民有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产生的噪声对社区环境和员工作业环境影响的控制。 3、术语 3.1 厂界噪声:根据公司环境,受厂界噪音影响的主要是公司周围住户及工厂。 3.2 工位噪声:生产工位的噪音。 4、职责 4.1 对各工位的噪声管理由所属各部门负责,由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4.2 各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噪声源的监督管理。 4.3 生技科负责设备噪声的管理 5、工作内容 5.1 控制对象与要求 5.1.1公司施加控制的噪声源有:空压机、6筒式滤尘机组、梳棉设备、纺纱设备、清理机、搬运、装卸、机动车辆等。 5.1.2所有设备应在无异常噪声的状态下工作。 5.1.3噪声控制标准 ①、工位噪声:≤85dB(A) ②、厂界噪声:白天≤65dB(A);夜间≤55dB(A) 5.1.4工人在重噪声(65dB以上)环境下工作应使用防护耳塞。 5.2 管理措施 5.2.1每年一次由行政科请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对厂界噪声和工位噪声进行监测。噪声监控点见附图。 5.2.2对超出噪声控制标准的工位进行改善,暂时无法改进的,对噪声区内工作人员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2.3当工位噪声≥110dB(A)时,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5.2.4在公司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防止产生噪声污染。 5.3 噪声监测结果分析 5.3.1责任部门在发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异常情况。 5.3.2生技科随时对噪声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6、支持性文件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附图:厂界噪声监控点 注:⊙为噪声监测点 卫生管理制度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皆依本制度实行。 3、本公司卫生事宜,全体人员须一律确实遵循。 4、凡新进入员工,必须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要的卫生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严禁随时吐痰。 8、饮水必须清洁。 9、洗手间、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备,必须保持清洁。 10、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11、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12、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灰尘、粉末,应作如下处理: 12.1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 12.2使用密封器具以防止有害物质的散发。 从事以上工作的员工,对于本公司设备的防护服装或器具,必须妥善保管。 13、各工作场所须有充足的光线。 13.1各工作部门须有充足的光线。 13.2光线须有适宜的分布。 13.3光线须防止眩目及闪动。 14、各工作场所的窗户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 15、凡阶梯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16、各工作场所须保持适当的温度,温度根据不同季节予以调节。 17、各工作场所须充足使空气流通。 18、食堂及厨房的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19、垃圾、废弃物、污物的清除,应符合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指定的范围内。 20、公司应设置常用药品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橱内,以便利于员工取用。 员工劳动安全与防护规定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行政科,由行政科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不招收不满18岁的员工。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生技科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至少于两次;各生产部门每季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各车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生技科统一安排整改。 7、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在劳保技改经费项目列支。 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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