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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
从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
摘要: 疑罪从无是以司法手段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也是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当得到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中必须得以具体实现。在刑事审判中,要求必须正确认识疑罪从无之疑罪及正确认定证据不足,并以证据裁判为约束、程序为依托进行证据裁量,以无罪推定为原则运作法律推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疑罪从无的真正实现。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过去“疑罪从轻”、“疑罪从缓” 的否定。对疑罪概念、种类的界定与划分(一)关于疑罪的几种观点
1.疑罪是指“主要是指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的犯罪”。
2.疑罪是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3.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4.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其罪行轻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处于悬疑状态”。
5.所谓疑罪,有人称之为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难以认定的案件。
(二)关于疑罪的分类
疑罪发生于审判即将结束,法院须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出有罪判决还不确定,处于两难境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没有被排除无罪的可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控诉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审判阶段指控成立的责任,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构成何罪。因此,案件没有经过法院的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既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是正常情形,是符合诉讼规律的;
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从事实认定角度论,现有的证据虽足以让法官形成指控的案件事实成立的确信,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若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法官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难以作出该行为究竟是此罪还是彼罪,轻罪还是重罪的判断,此时亦会形成疑罪。据此,可将疑罪定义为“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不明的疑难情形”;
疑罪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在审判中,有可能法官虽然在事实上相信被告人是有罪的,但最终因为证据排除等因素的存在,定案证据不足以达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程度,使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之间徘徊,最终只好从法律上宣布被告人无罪。需要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有以下几类情形:
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即被告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这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二是证据虽然有证明力,但存有疑点,且疑点不能达到合理排除程度;三是全案证据不够充分,尚达不到法定的证明要求,从而无法进行证明。
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在疑罪的情况下,由于指控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可能性,这时对被告人作有罪处理,还是无罪处理,直接体现法律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尊重,也反映法律对这种现实的评价。疑罪从无实质上体现了必罚主义的价值追求。可见,追诉侦查机关要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履行证明责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就权利而言,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人生来就是无罪的,无须另加证明,追诉侦查机关要指控他犯罪,就必须提出有罪证据。就诉讼地位而言,由于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对象,他们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既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条件,因此,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追诉侦查机关承担证明犯罪的责任并非浅层地反映了日本司法的现状,也非声嘶力竭地棒喝司法弊端,而是仿佛通过一个对无罪却而被判有罪案例的细致刻画,来描摹出日本司法制度那副僵化而教条的真容,并揭露出其存在的漏洞和偏倚,即对于身处劣势的当事人而言,再怎么清白无辜,再怎么努力洗脱罪名,都是无效的。片首打出了这样的字幕——“宁可放过十个罪犯,也不要冤枉一个无辜的人”然而事实上,在日本,经过法庭审判的案件,有99.9%都被判有罪。即便是一个无辜的人,一如片中被指认为“痴汉”(即非礼女性的男性)的金子彻平,也会在追求破案率的警方面前、在偏倚刻板的检查官、法官面前,在存有漏洞的司法制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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