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第三讲教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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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日,徐某至银行办理存款。填好凭条之后,徐某将人民币4755元和存折递给了记账员李某。李某认定徐某交付的现金为4755元,填写了存折、凭条,并加盖了名章。记账员在向复核员马某移交时,将部分现金交给了实习生练习点钞,其余现款移交给马某。约10分钟后,马某提出,全部款额为4355元,遂引起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在记账员与复核员之间有安排实习生点钞的做法欠妥。记账员收款记账后,与储户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对所出现的差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在李某移交过程中没有证据能证明会不出现差错。李某不应在未核实之前将钱款交给实习生点钞,发生本案的后果是银行内部人员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银行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 * 第四章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自己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绝对性质民事权利和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加害行为。 准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物件或他人的举动或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3、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定不作为义务,行为人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 4、单独侵权和数人侵权 单独侵权,是指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后果;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由法律特别规定。 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主要涉及违法性要件的定位。可参阅:叶金强:《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违法行为)是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没有侵权行为,确定加害行为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前提。 台湾冥纸烧船案 陈洪某某与其夫陈某某于1996年2月的一天下午在屏东县渔港码头祭拜烧纸,烧完后没有看冥纸是否烧尽,由其夫将仍有火星的冥纸倒入岸际水域,导致引燃水面上的油污,使停靠于该处属于许某某所有的鱼发号渔船烧毁,致使有新台币800万的损失。 需要讨论的是:本案中加害人是谁? 加害行为的要素 加害行为(又称违法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构成加害行为的完整要件。 1、行为 受意志支配的客观上的作为和不作为。 2、违法性 表现为三种情况: (1)侵害绝对权利; (2)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 (3)违背善良风俗。 医生为女子私自堕胎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为原告的妻子行堕胎手术。事后,原告持结婚证、准生证找被告评理,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堕胎,影响了其夫妻感情,其妻自堕胎后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起诉被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我国《母婴保健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试行终止妊娠何种结扎手术,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张某有权决定自己是否终止妊娠。 在女性公民不愿意生育的情况下,保护她的不生育自由应优先于保护男性公民的生育权。根据侵权法的理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构成违法行为。医生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生育权。 违法行为的方式 1、作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 2、不作为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事件的发生,通常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他的作用力而发生在别人身上的问题就无须承担责任,除非他负有特别的义务。 不作为侵权是以存在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的。 邻宅失火,坐视不管;孩童落水,不加援手;登山者掉入悬崖,不予警告;高血压者大吃红肉,未加劝阻。 是否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法律应当禁止积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原则上不能强行要求行为人承担道德义务,使危难中互相救助的善行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违反法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才是违法行为 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三种: 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义务。 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消防队员应负扑救火灾的义务。 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 原告潘某等五人包租被告的汽车到广州调货。凌晨3时到达广州的一个加油站附近,被告将车停在路旁进店吃宵夜,离开时未叫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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