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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王雪雯金晟曦教程文件.ppt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5-10
主讲人:王雪雯 金晟曦
NO.1 陈某调离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产生影响?
NO.2 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NO.3 投保人是该保险公司还是该保险公司的工会?
NO.4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NO.1 陈某调离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产生影响?
NO.2 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NO.2 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NO.3 投保人是该保险公司还是该保险公司的工会?
NO.4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NO.4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结局: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 万元
谢谢观看!
案例5-11分析 ——陈璐 张文华
2009年9月28日,驾驶员任某就其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车身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28日24时止。2010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龙某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某。2010年2月,陈某在驾驶车辆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3222元。投保人任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2010年7月,陈某驾驶这辆车时又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保险人核实定损为42479元。当任某再次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任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引起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保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则推定同时转让保险合同权。在保险标的的转让未显著增加其危险程度的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自动继承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事实,否则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任某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即没有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
关键点在于,虽然陈某没有履行义务,但是陈某和任某只是车辆所有人的变更,并没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以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的。但是由于可保利益转让,由陈某继承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陈某拥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并非任某。(然而,由于保险费是任某交的,虽然法律不规定,保险人和受让人在私下还是会解决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合情合理)
什么叫第三责任险?
责任保险险种之一,是指被保险人由于自身的过错、疏忽给第三方的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危险程度增加
合同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人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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