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教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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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教程教案.ppt

案例简介:;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上述案例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运用了“近因”这一保险业常用的概念。所谓“近因“,依《保险法》的相关精神,就是最直接和最接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责任;而如果近因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不履行赔偿的义务。 从实践来看,“近因”是影响理赔的关键因素,也是容易引起纠纷之处。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就是近因。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出现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留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准确认定。;一、近因及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能理解为时间上的、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中,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原则解析;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害――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梗塞因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成立多因间断。;(3)多因并存发生 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在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是“同时存在”,则足矣。关键是要考查,后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独立开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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