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稿课件讲解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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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彩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稿课件讲解材料.ppt

(一)生育一孩政策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二)单独两孩政策 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两孩政策。同时,省卫计委印发了《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启动。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资格条件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办理时限 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后,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和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三)生育二孩政策 (1)城镇居民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②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③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④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三)生育二孩政策 (2)农村居民: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①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②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③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④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四)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五)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第2款是三孩政策)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二、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对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 ?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 ?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 甘肃省卫计委政法处 刘彩虹 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简介 第一阶段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主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 第二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后期,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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