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律师事务所培训PPT--公司法讲解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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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概述 石铁军/谢铮 2009年6月 2 目 录 一、公司治理 二、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 三、《公司法》修改部分概述 3 一、公司治理 4 公司治理--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非公司形式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合伙企业 5 公司治理--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股东大会 (权力机构) 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 (执行机构) 监事会/监事 监事会 (监督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6 公司治理--股东大会(一) 召集 董事会 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0%股份的股东 召开 一年一次会(20日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15日通知) 董事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2/3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单独或合并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 董事会 监事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3%股份的股东(提前10日) 7 表决 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重大资产出售或购买、担保超过总资产30%(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股东大会(二) 8 公司治理--董事会、高管(一) 组成 5-19人(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可以有职工代表(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强制要求) 任期 最长三年,可连选连任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内辞职导致不满法定人数的,原董事应履行职务 召集 董事长、副董事长、经选举的董事 10 公司治理--监事会 组成: 不少于3人 职工代表不少于1/3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 三年,可连选连任 召集: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被推举的监事 召开: 每6个月最少一次 11 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1/3以上) 董事会秘书 高管之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筹备 股权管理 信息披露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自己不得表决,也不得委托表决 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参加,过半数通过 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 12 二、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 13 董监高责任--任职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破产-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吊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4 董监高责任--忠实义务 董监高禁止性行为 收受贿赂 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挪用公司资金 混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借贷、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同业竞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侵占-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5 列席股东大会 接受股东质询 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高管接受监事会和/或独立董事监督 董监高责任--勤勉义务 16 董监高责任--股东诉讼 派生诉讼 诉由:公司受损 董事、监事、高管造成 他人侵犯 诉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天+1% 程序: 通过监事会(董事、高管)或董事会(监事),或直接 直接诉讼 诉由:董事、高管违法侵害股东利益 程序:股东直接提起 17 三、新《公司法》修改部分概述 18 主要修订 降低设立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注册资本 形式 最低金额 支付期限 股东人数 取消再投资限制 缩短锁定期 强化公司治理 19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旧 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 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 新 方式(相同)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审批 取消 20 注册资本--形式 旧 形式 现金 有形资产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要求 知识产权:不高于20%(新技术行业不高于35%) 新 形式 所有老的形式 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资产(如股权),但劳动、信用、商誉、 姓名、特许经营权、抵押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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