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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欺诈行为的一些资料 关于证券民事纠纷的特殊性 广州某置业公司与某投资咨询公司委托理财纠纷 置业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委托资金管理协议》。委托管理资产1000万,期限3个月。保值增值,委托方不干预受托方对该资金的运用。委托资金的投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 委托期限终止时归还全部委托资金,并返还相当于委托资金年息15%的收益等。 合同双方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就上述协议监管方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投资咨询公司须在该部开户交易,并提供不低于委托资金价值的股票作为抵押;当其帐户市值低于800万元时,必须一日内补足1000万元,否则营业部凭投资公司事先签下的授权书无条件抛售抵押帐户中的股票,并将相应资金划入置业公司帐户;如果协议到期不能支付委托方的本金及约定回报金,则营业部应凭原授权书无条件抛售股票,并将资金划入置业公司帐户。 投资咨询公司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 以任何方式将抵押帐户的自己或者股票划出。如果投资公司违约,则由营业部根据授权书无条件保障置业公司本金及利益不受损失。 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结论与类似案例 1. 广州中院强调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受托方代其归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属于当事人对风险和收益的自愿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定合同有效。 2.在04年2月最高法院公报上颁布的案例———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委托管理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认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 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 不同的意见: 1.委托关系 2.融资关系(借款) 3.合伙关系 4.新的独立类型关系,目前属于无名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法》: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收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业务试行办法》: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获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银监会: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底收益和固定收益。 第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无因性规则的正确理解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性 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规则 四、票据抗辩规则 举例:梁京彩票据案 XXXX银行转帐支票 收款人: 用途:购木板 出票人签章:梁京彩 出票日期:X年X月X日 金额:27万元 梁彩票据案(*) 出票人:梁彩 收款人:梁景 案外人:赵坚 1.因订购木板而开出支票 2.赵某因抵债而交付支票 3.自己填写收款人名称栏请求付款 被背书人一栏也写上“梁景”,背书人空白 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复又败诉 关于票据的一些法规规章 第五章 保险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的关系问题 二、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问题 三、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内容的内容设置与解释问题 四、重复保险问题 秦某诉平安寿险公司案(2003)X法民初字第1579号 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现金价值 858 2466 4422 6507 8727 5694 8217 10905 13779 16845 12894 15882 19083 … 1. 原告1998年1月31日买长寿险,保险金额3万元,交费期20年,每年保费2586元。 2. 被告: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满5年时仍生存且保单有效,给付保险金额的 20%生存保险金,此后若仍生存且保单有效,每届满5年按每期递增5%给付。 3.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退保)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 原告至2003年2月交满5年保费,依约领取生存保险金6000元,同时要求退保并退回保单上注明的现金价值8727元。被告不同意,认为该现金价值包含已经领取的生存保险金6000元,只同意退还余款2727元。法院:按保单,判决被告胜诉。 据判决书,保单对保单现金价值的约定如下表: 注:所交保费(1)2586 ? 5年= 12930 元 (2) 2586 ? 10年= 25860元 ;3万?25% = ? 广州合兴汽车出租公司诉“中财保”保险合同纠纷案 广州合兴汽车出租公司诉“中财保”保险合同纠纷案(概要) 1. 2004年6月,原告——原告职员张某(出租车司机)——交通事故受害人熊某。原告负主要责任,经调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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