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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2011年8月 主要内容 一、预收货款登记相关政策介绍 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收货款)登记 三、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管理核准业务申请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的计算及查询 五、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与出口收结汇联网 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 六、目前预收货款适用政策条款归纳 七、对贸易信贷预收货款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相关政策介绍 2008年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1号) 2008年10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95号) 2009年6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78号) 2009年8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108号) 2011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 一、相关政策介绍 汇发[2008]30号:预收货款: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 登记方式:直接登陆互联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预收货款登记时间:自2008年7月14日起。 合同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2、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提款登记时点:1、合同登记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2、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一、相关政策介绍 汇发[2008]30号:注销对象:1、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的(包括出口后退汇的);2、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退汇的。 注销时点:1、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备案。超过90天(含)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为违规对外借款,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原路退回。 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特殊情况: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 ;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 一、相关政策介绍 汇发[2008]31号: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 (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三)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一、相关政策介绍 汇综发[2008]163号: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将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 汇综发[2008]195号:自2008年12月20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开通系统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人工确认功能和预收货款无关单注销功能,自此,外汇局确认方式包括额度内系统的自动确认和额度外分局人工确认两种方式;企业发生退汇及其他无关单注销时,系统不再将有关注销信息发送至联网核查系统。 汇综发【2009】78号: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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