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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保护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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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三、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概述 1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2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3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4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5 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1.1 定义 1.2 构成要素 1.3 特征 1.4 客观规律的把握 1.1 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环境保护法构成要素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由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体(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 1.3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特征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 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1.4 环境保护法与客观规律 环境保护法与客观规律: 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2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2.1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2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二者是辩证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3.1 发展阶段 3.2 职责与特征 3.1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体系。 3.1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 起步阶段(1972~1978):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起步。 3.1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 初创阶段(1979~198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冶金、纺织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3.1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 徘徊阶段(1982~1987):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合并后反而削弱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改变这种现象,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同年年底,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享有相对独立性。随后,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3.1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 发展阶段(1988至今): 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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