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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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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 顾帮朝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顾帮朝 025entchgu@ 要点 导言:医患权益的平衡机制 一、现行医疗损害法律法规评价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 三、侵权责任的切入点 四、医疗过错的认定 五、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义务 六、侵权责任法的医疗应对 结语:以法律为指针 导言:医患权益的平衡机制 医疗责任的归属 契约责任? 侵权责任? 客观/主观?结果/过程?正置/倒置? 医患权益的天平平衡靠什么? 侵权责任法 2002年12月1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篇,无医疗损害责任一章 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布。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时隔六年再次审议,增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 2009年10月27日第十一次会议三次审议 2009年12月22日第十二次会议四次审议,于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侵权责任法颁布的意义 民法典(草案)9篇1200多条,难以同时审议出台;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10月1日施行 向形成民法典迈出重要一步 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亮点) 第一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次确立了同命同价原则 第一次对医疗损害赔偿明确法律规定 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现行医疗损害法律规范评价 ——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的必要性 民法通则:基本法,但没有解决医疗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问题 民事诉讼法:基本法,但没有解决医疗鉴定以及医疗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只解决了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处理规范,没有解决医疗侵权的民事赔偿,没有解决医疗行为的技术认定,更没有解决非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相关规定:只解决医疗事故的技术认定问题,没有解决医疗行为的非事故行为的技术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责任推定——举证倒置:医患关系恶化,直接损害了医疗事业,间接损害了患者 侵权责任法修改过程中争议很大,这次立法中取消了该规定,表面是医方的胜利,实际是双方权利平衡的回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造成了非医疗事故的赔偿高于医疗事故;直接进行非医疗事故的侵权诉讼;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再进行法医鉴定而寻求侵权赔偿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就机构登记并公告、鉴定人书名、出庭受质证等作出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受到挑战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 中国特色 立法特色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 以人为本:关注生命健康权益 单独立法:单行成文法 侵权确立:概括与一般 私权优先:公权让位于私权 生命同价:死亡赔偿金 特殊制度:医疗、环境、动物、物件 ——中国特色 内容特色:中国特色 保护范围上的中国特色 立法体系上的中国特色 一般法与特殊法关系上的中国特色 完整归责体系的中国特色 责任承担方式的中国特色 责任主体规定的中国特色 数人侵权规定的中国特色 三、侵权责任的切入点 ——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是医患诉讼的一般归责原则(注意:举证倒置仍然是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归责:产品致损、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环境污染致损、动物致损、被监护人致损 公平责任,即特殊归责:采供血引起的双方均无过错的感染案件的赔偿 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药物与医疗器械问题(产品质量) 放射、化疗、CT、核磁共振、伽马刀等(高度危险) 消毒、病毒、病菌保管不善等造成的交叉感染等事件(环境污染) 医疗机构的临时监护人责任的承担(无陪护制度) 草案  第二章第八条 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原草案第六十二条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评价:这是无过错责任,不利于医疗机构,解决的办法是通过责任保险 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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