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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林地法律制度培训资料.ppt
第三单元 林权林地法律制度 3.1林权制度 一.林权概述 1.概念: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1林权制度 林权的客体是指向的具体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1林权制度 2.林权种类 (1)主要形式: ①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分级管理和授权,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 ②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 ③个人所有—公民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但不享有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 3.1林权制度 (2)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①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不拥有所有权。 ②国家所有—集体使用。 ③集体所有—国有林业单位使用 ④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3.1林权制度 二.林权登记与确认发证 1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①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②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唯一合法的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 3.1林权制度 (2)林权权利人概念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拥有者.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和集体的林地所有权不可买卖,只能有偿或无偿地转让林地或林木使用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滩等宜林地的,依法取得林权证的,使用权发生变化;依法转让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3.1林权制度 (3)林权登记种类 ①初始登记 ②变更登记 ③注销登记 (4)受理登记申请和核发林权证的机关 ①使用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②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批准. ③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的森林和林地,向县级以上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批准. 3.1林权制度 (7)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和核发林权证 ①初步审查:依据《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②进行登记申请的公告:在森林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进行调查审核. 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登记 ④人民政府审查和核发林权证:林权证必须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盖章才能生效. 3.2森林 林木 林地的流转 一森林 林木 林地流转概述 1概念:是指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他人的行为. ①流转主体的法定性 ②流转范围的特定性 ③流转方式的多样性 2流转原则 ①公开公正、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②不得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③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或承包的剩余期限 ④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2森林、林木、 林地的流转 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程序 1、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程序 (1)拟定方案并报经同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资产评估:未经评估的,流转无效。 (3)签定合同 (4)申请和批准 (5)流转权属登记 公益林资产评估 (一)公益性林木资产核算: (1) 公益性林木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公益性林木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2)天然起源公益性林木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3)与公益性林木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二)公益性林木资产增减变动: (1)因购买而增加的公益性林木资产; (2)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公益性林木资产; (3)因认定转变而减少的公益性林木资产; (4)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公益性林木资产; (5)其他变动。 生产性林木资产评估 未成熟的生 产性林木资产 成熟的生产 性林木资产 培养成本 费用核算 生物性在 建工程 管护费 用核算 农产品 成本核算 生产性 林木资产 3.2森林、林木、 林地的流转 2、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一般程序 (1)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2)确定流转基准价: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集体会议决定。 (3)订立流转合同或协议 (4)办理林权变更合同 3、农村村民承包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1)承包方有林权证并可以流转的 (2)流转的期限不可超过承包期限 (3)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3.3林权纠纷处理 一、纠纷概述 1、概念:林权纠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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