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教程教案.ppt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车辆损失险类典型理赔案例 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例简介】2013年4月,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 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其教训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案例2 因车撞人致死后受损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2014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随后,李某将车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撞,致董某死亡,轿车也受损。事后,交警队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后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损保险费的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队不能认定责任,公司只能赔偿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载的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50%的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为3.2万元。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5万 张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说,汽车烧毁,自己花了115072元修理费;修车后要换车用,各项费用花了36000元———这些钱,保险公司都要赔。 【案情分析】车险种类多,主要有基本险和基本险后的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而附加险项目常见的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按《车辆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损失险只对汽车在以下5类情况发生的损坏负责: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张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 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汽车自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建议4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案例2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