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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规第一章教学教材.ppt
第三节 汽车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表现在汽车法律行为方面,主要包括不通过合法的、正当的途径买车(买黑车,如偷盗来的汽车)、车主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来骗保、买二手车不办理过户手续等。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洪水、泥石流等)。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相对事件虽属人的行为引起的,但其出现在特定的汽车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战争、罢工、动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上一页 返回 汽车被水泡,可以理赔吗? 情况一:在静止状态被淹——按“自然灾害”全赔? 根据人保财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假使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汽车是停在小区或者地下车库中等静止状态下被水淹造成损失,只要车辆参保了车辆损失基本险,保险公司都会按照自然灾害进行全赔。同时他表示,汽车在静止状态被淹,对汽车损伤较小,只要不启动,发动机不会受到影响,因此一般只需对汽车进行一次保养即可,费用约为2500-3000元。? 情况二:涉水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 不少汽车因涉水而停在半路上,对于这种情况,则要看车辆具体损伤情况进行理赔。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除发动机之外,其他部分的汽车损伤如内饰、电脑板等,将视具体情况认定责任理赔。? 第四节 汽车法律责任 一、汽车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汽车法律责任,一也就是违反汽车法律法规的责任,是指由汽车法律法规规定,在汽车法律主体违反汽车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汽车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综合统一性。它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是三种责任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例如,多数汽车法律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但一也有些汽车主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违规买车,要负行政责任,还有些主体就要负刑事责任(如开车撞了人,又倒车去碾轧被撞人)。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汽车法律责任 二是汽车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两罚”规定上。所谓两罚,是指对违法的法人,既可以对其予以经济制裁又可以对法人组织中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现在汽车法律法规中的“并处”上,即对同一违法主体,可以同时适用数种制裁措施。三是汽车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追究汽车法律责任的机关是多元的,主要有司法机关、国家汽车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等,他们都有权运用有关的汽车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追究违法主体的汽车法律责任。 二、承担汽车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汽车法律确认的,在追究违法主体的汽车法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其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汽车法律责任 1.须有汽车违法行为 汽车违法行为是指汽车法律主体拒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法定汽车义务的行为。汽车法律法规规定的汽车义务有两种形式,即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与之相适应,汽车违法行为既可以表现为违法主体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违法主体的不作为。违法主体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违反了汽车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实施了为汽车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主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违反了汽车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拒绝实施汽车法律法规要求的某种行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汽车法律责任 2.行为人须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汽车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实施该行为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例如,高晓松等人的醉驾行为,药家鑫等人的碾压行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汽车法律责任 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一般来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法,就应当予以追究,令其承担相应的汽车法律责任。但是,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汽车管理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在具体确定汽车法律责任时,一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要件。特别是在确定违法主体应负何种责任,对违法主体应予何种制裁时,危害事实的有无以及危害性质、危害程度等客观情况,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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